一人公司未在會計年度終了時進行財務審計,可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敲響法槌 敲響法槌
2021-10-28 16:54 2345 0 0
法律規定要求股東財產與一人公司財產相互分離,產權清晰,目的是使股東與公司之間權責明確,防止股東逃避債務,降低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

【裁判要旨】

一、法律規定要求股東財產與一人公司財產相互分離,產權清晰,目的是使股東與公司之間權責明確,防止股東逃避債務,降低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二、一人公司未按照《公司法》《會計法》的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表并經會計師審計的,或未能反映出案涉債務以及通過公開途徑能夠查詢到的債務信息的明顯審計失敗情形的,人民法院認定公司財務管理混亂,股東應當承擔公司財務混同的不利后果。

【律師小結】

一、作為債權人,選擇訴訟仲裁途徑主張權利時,可先行調查債務人公司的股東情況。在起訴一人公司時可一并起訴股東,在執行中可申請直接一人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從一人公司的角度,在設立公司選擇公司組織形式時,應當考慮到一人公司的風險。在選定一人公司的形式后,應依法在每一會計年度進行編制財務報告并審計,做到股東與公司財務分離,權責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龐某、山東某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21)最高法民申3711號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一、2006年10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華洋某公司需分期償還山東某公司1350萬元;2007年,華洋某公司申請執行,但未能全部執行到位,自2007年6月之后便未再償還;

二、2012年,龐某成為華洋某公司的一人股東。華洋某公司成為一人公司以來,未依法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審計;

三、2021年,經山東某公司申請,并經法院裁定追加龐某為被執行人;

四、龐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山東高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均駁回龐某請求;

【爭議焦點】

是否應當追加龐某為被執行人

【裁判結果】

追加龐某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一、2007年至今14年來,執行法院未能強制執行到華洋某公司的任何款項,雖然華洋某公司主張通過訴訟方式索要款項,但尚未有結果,原審法院認定華洋某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案涉債務,并無不當;

二、成為一人公司后,華洋某公司并未依照《公司法》62條規定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雖然華洋某公司提交了審計報告,但其對可通過公開途徑查詢到的債務并未納入到資產負債表,存在明顯的審計失敗情形,原審法院不予采信,認定華洋某公司財務管理混亂,一人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財務混同的不利后果。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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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敲響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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