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決議內容的,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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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15:02 4294 0 0
董事會依法作出生效決議后,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內容的,股東會或公司無權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越權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

作者: 齊精智律師

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以表決權比例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作為生效條件,董事會以董事每人一票董事人數過半數作為生效條件。齊精智律師提示董事會依法作出生效決議后,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內容的,股東會或公司無權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越權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就同一議題重新作出股東會決議。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董事會依法作出生效決議后,公司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內容的,公司股東會或公司均無權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就同一議題重新作出股東會決議。

1、公司股東會無權確認或者撤銷董事會決議無效

(1)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公司股東會有權作為原告訴訟確認董事會會決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也沒有將公司股東會作為有權確認董事會無效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認為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員工以及公司債權人,但并未包括公司股東會。

2、公司無權確認或撤銷董事會決議

(1)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公司有權作為原告訴訟確認董事會會決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也沒有將公司作為有權確認董事會無效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認為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中的“等”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員工以及公司債權人,但并未包括公司。

3、股東會越權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

沈某、羊某、江某與貴州**有限公司、胡秋*、胡佳*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5)黔高民商終字第1號

【基本案情】貴州**有限公司1998年5月15日成立。該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內容通知全體股東。2014年4月4日,原告沈某郵寄特快專遞通知胡秋*、胡佳*在貴州**有限公司二樓會議室參加2014年4月20日召開的股東會議,重新選舉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及公司經營事宜。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公司不再聘任胡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改選羊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法院觀點】本案中,貴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胡秋*、羊某、沈某、江某。本案中,三上訴人4月20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內容是解聘胡秋*作為貴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貴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九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雖然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因此,胡秋*作為貴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應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對其的聘任或者解聘。三上訴人以股東會決議作出解聘胡秋*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職務,不符合上述規定,超越了股東會職權。上訴人主張該股東會決議有效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東會如何合法改變已經生效的董事會決議?

1、如果董事會的該項決議存在瑕疵,股東可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或撤銷該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股東大會可無理由決議罷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會決定是否重新作出決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三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作出董事會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屬于司法審查范圍,故只要董事會依據程序和權力范圍內重新作出的董事會決議,依法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當股東會不同意董事會決議內容時,股東會可無理由決議罷免公司董事,由新任董事會決定是否重新作出決議。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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