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全財產被另案仲裁裁決確權分割的,不影響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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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6 11:33 3441 0 0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又被仲裁裁決確權給案外人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

作者:喬謙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又被仲裁裁決確權給案外人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如果認定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仲裁裁決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妨害執行秩序,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將裁決視為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7)執他字第9號函 新疆建工與寶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異議案

【簡要案情】

一、新疆建工與寶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新疆高級法院一審期間,依申請裁定保全了寶亨公司的寶亨大廈3-10層房屋;

二、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終審判決,判令寶亨公司給付新疆建工1915萬元及利息;

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新疆高院對寶亨大廈拍賣時,寶亨公司的控股股東寶亨集團持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2006年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對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四、該裁決結果為寶亨大廈3-29層產權為寶亨集團所有;

五、新疆高院認為,寶亨大廈雖沒有房產證,但登記部門的所有資料均顯示寶亨大廈登記在寶亨公司名下,保全查封合法有效。而兩年十個月后,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裁決產權為寶亨集團所有,鑒于寶亨集團是控股股東,且從未告知二公司之間代建事宜,故裁決書不能對抗保全查封。

六、鑒于本案被執行人涉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規避法律,且帶有普遍性,新疆高院書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一、民事訴訟法第237條關于仲裁裁決的執行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對于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決,可裁定不予執行。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形是虛假仲裁侵犯申請執行人的私權,法院能否認定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主動依職權裁定不予執行;

二、在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又被仲裁裁決確權給案外人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查。若認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則可視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裁定不予執行。

【法條索引】

《民事訴訟法》237條,仲裁裁決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將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行。案外人不服的,可通過案外人異議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進行救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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