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與物保并存時,銀行放棄部分擔保的法律陷阱

齊精智 齊精智 作者:齊精智律師
2017-08-10 13:06 3973 0 0
本文不惴淺陋,就《物權法》條件下人保與物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后,擔保責任該如何確定

債權人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和第三人同時提供物保和人保。但《擔保法》與《物權法》關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物保時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齊精智律師提示盡管《物權法》對《擔保法》物保絕對優先的原則進行了修正,但這并不意味著《物權法》即拋棄了物保相對優先的基本精神。

本文不惴淺陋,就《物權法》條件下人保與物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后,擔保責任該如何確定,分析如下:

一、連帶共同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僅起訴部分保證人(未明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其他保證人不能相應減免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對于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連帶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在實體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不能主張免責。

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其他保證人相應減免責任,債權人僅起訴部分保證人不等于明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孔林才與寧夏青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78號].

二、保證人不在債權人放棄物保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新規定,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債權人有權決定各擔保權利的行使順序及是否放棄其他擔保權利,保證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擔保及行使順序或債權人放棄其他擔保權利等抗辯債權人”的約定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并非關于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據此認定本案中《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第五條第三款無效。

案件來源:江蘇高院 (2015)蘇審三商申字第00056號。

三、債權人放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時,若債權人對該第三人物保不享有選擇起訴的權利,其他擔保人可以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當債權人已經與第三人就實現物保作了明確約定時,若債權人放棄該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則其他保證人并非不可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當然,如果對實現第三人擔保物權的約定并不明確時,則不僅抵押權人可以選擇是否起訴該第三人,并且債權人即便放棄該第三人抵押權時,其他擔保人亦不得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

所以,當抵押權人放棄第三人的抵押權時,其他擔保人是否可以主張相應免除擔保責任,關鍵要看有關實現該第三人擔保物權的約定是否明確,或者說前提是抵押權人對該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選擇起訴的權利,這應是綜合《擔保法》、《物權法》以上法條精神的正當理解與把握。

結合本案事實而言,乾安支行與第三人丁醇公司簽訂的0019號《最高額抵押合同》中對實現抵押權已經作了明確約定,乾安支行不按照其與第三人丁醇公司的明確約定實現其債權,放棄其對第三人丁醇公司的抵押權,按照《擔保法》、《物權法》以上條文規定的總體精神,即可相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乾安縣支行與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實業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40號】

四、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處置抵押物的,抵押權消滅。

裁判要旨: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處置抵押物,抵押權消滅。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情況下,不應由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在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實現之日即喪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權的效力僅及于轉讓價金。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887號。

五、人保和物保共存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庇捎谂c《物權法》向沖突,應不予適用。

綜上,人保與物保并存時,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在法律上會造成擔保不足的法律風險。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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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精智

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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