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一樣免除責任

齊精智 齊精智
2020-10-11 11:34 6712 0 0
《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但《民法典》卻沒有作出明文規定。

作者:齊精智律師

來源:齊精智律師

《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但《民法典》卻沒有作出明文規定。齊精智律師提示《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一樣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的法律規定,從“有”到“無”的歷史沿革。

 1、《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

(1)《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免責。

二、《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依然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1、依據《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 “借新還舊”無效。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擔保法》僅僅規定雙方惡意串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未規定法律理由。《民法典》明確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債權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可以撤銷保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作為合同一方主體對保證人實施欺詐,使保證人誤以為是在為正常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而不是已經無法償還舊貸的新貸提供擔保,違背保證人的真實意思,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主合同的債務人欺詐保證人的,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撤銷保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保證合同中,債務人作為保證合同外主體對保證人實施欺詐,使保證人誤以為是在為正常貸款提供保證擔保,而不是已經無法償還舊貸的新貸提供擔保,違背保證人的真實意思,債權人對債務人欺詐保證人是知情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綜上,《民法典》項下債務人“借新還舊”,保證人一樣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齊精智”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齊精智

齊精智律師,金融、合同、公司糾紛專業律師,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178篇

文章

10萬+

總閱讀量

特殊資產行業交流群
推薦專欄
更多>>
  • 鐳射財經
  • 地產大爆炸
    地產大爆炸

    地產人必關注的老字號

  • 睿思網
    睿思網

    作為中國基礎設施及不動產領域信息綜合服務商,睿思堅持以專業視角洞察行業發展趨勢及變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響力的垂直服務平臺,輸出有態度、有銳度、有價值的優質行業資訊。

  • 股度股權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 費益昭講重整
    費益昭講重整

    聚焦重整投資與顧問,研究困境企業化債、重組與價值重塑。用案例、數據與規則,講清重整邏輯,尊重每一位創業者,幫助尋找企業重生的現實路徑。

  • 新金融瑯琊榜
    新金融瑯琊榜

    新金融原創自媒體。關注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與金融機構轉型動向。

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
資產界公眾號

資產界公眾號
每天4篇行業干貨
100萬企業主關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產品經理會及時與您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