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證券化:關于債權轉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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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10:41 6559 0 0
一部民法典,映射一個國家的立法水平。

作者:村里一土狗

來源:ABS視界

一部民法典,映射一個國家的立法水平。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5年磨一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宣告中國邁入“民法典時代”?!睹穹ǖ洹返恼Q生影響著各行各業,也同樣默默影響著資產證券化這個小小的業務領域。

先來看幾個項目的基礎資產合格標準:

供應鏈應付賬款類:基礎交易合同及適用法律未對債權人轉讓該筆應收賬款債權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約定;或者,在基礎交易合同對債權人轉讓該筆應收賬款債權作出限制性約定的情況下,轉讓條件已經成就。

租賃債權類:基礎資產可以進行合法有效的轉讓,且無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體的同意。

應收賬款類:基礎資產可以進行合法有效的轉讓,且在工程合同和/或應收賬款轉讓合同對應收賬款的轉讓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轉讓已經滿足了所約定的條件。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限制轉讓主要來源于基礎交易合同中的約定不可轉讓?;A資產合格標準之所以規定基礎資產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其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在工程類合同中,合同雙方對債權轉讓進行限制性約定的并不在少數,為了讓該部分基礎資產入池,在對基礎資產的抽樣盡調中,部分機構迫于融資人的壓力可能會采取人為抽樣模式讓上述基礎資產不納入盡調資產范圍。這種操作實際上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中的灰色地帶。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融資人和中介機構再也不用為基礎交易合同有債權限制轉讓約定的基礎資產如何入池擔心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關于金錢債權限制轉讓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與《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相似,更加符合國際商業慣例。按照《公約》第9條,“盡管初始轉讓人或任何后繼轉讓人與債務人或任何后繼受讓人之間的任何協議以任何方式限制轉讓人轉讓其應收款的權利,應收款的轉讓具有效力?!?/p>

當然了,雖然《民法典》承認了存在限制轉讓約定的金錢債權轉讓的有效性,但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則,債務人可能在基礎交易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比魝鶛嗳宋唇泜鶆杖送鈱⒔疱X債權轉讓至第三方,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權,導致受讓人受讓的金錢債權減損。因此在基礎資產盡調中還需謹慎審核基礎交易合同,是否存在相關違約條款。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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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民法典》與證券化:關于債權轉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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