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鵬欣資源起訴實控人案,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業績承諾補償的法律博弈與實務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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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23:29 235 0 0
“一朝對賭,十年糾纏”——這句話用在鵬欣資源的身上,再貼切不過。

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一朝對賭,十年糾纏”——這句話用在鵬欣資源的身上,再貼切不過。

2026年3月16日,一則來自天眼查的開庭公告在資本市場引起不小波瀾:鵬欣環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欣資源”)訴姜雷、姜照柏股權轉讓糾紛案,將于2026年4月1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案號為(2026)滬02民初10號。

然而,這不過是這場歷時八年商業對賭大戲的“高潮前奏”。真正引爆輿論的,是鵬欣資源此前于2026年1月27日向上海二中院遞交的另一紙訴狀: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實控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要求對方支付業績補償款及利息、訴訟費等合計約4.3億元及補償股份2.2億股。

以鵬欣資源當日收盤價10.16元/股估算,2.2億股市值約22.35億元,加上4.3億元的現金補償,索賠總金額高達約26.65億元——這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向實控人主張業績補償的案例中,堪稱“天價”。

而更令人矚目的是,被告人之一的姜照柏,正是鵬欣資源的實際控制人。換句話說,上市公司把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這起案件背后,究竟暗藏哪些法律玄機?對于正在籌劃或已經簽署業績對賭協議的企業家而言,鵬欣資源案帶來了哪些警示?作為專注資本市場股權領域的律師,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視角,對這一典型案件進行深度解構。

一、案件全景回顧:從一場“豪賭”到對簿公堂

(一)交易背景:一份7年業績對賭的緣起

時間撥回到2018年。

彼時,鵬欣資源正處于戰略擴張期,意圖通過海外并購拓展礦產資源版圖。經過精心籌劃,公司向實際控制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增發A股股份2.2億股,并支付4億元現金,購買了二人持有的寧波天弘益華貿易有限公司100%股權,從而間接取得CAPM African Precious Metals的控制權。而CAPM公司的核心資產,正是位于南非的奧尼金礦礦業權。

這是一筆典型的“兄弟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為確保交易公允,雙方于2017年10月簽署了《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約定業績承諾期為2018年至2024年,累計承諾凈利潤高達19.44億元。

表面看,這是一份為期七年的“長約”,充分體現了交易對方對標的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的信心。但站在法律實務角度審視,這份協議的條款設計存在諸多值得深入分析的法律問題——我們將在下文逐一拆解。

(二)業績崩塌:理想豐滿,現實骨感

然而,事態的發展完全背離了最初的預期。

根據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在2018年至2024年這整整七年間,寧波天弘僅在2020年實現了1614.67萬元的扣非凈利潤,其余六年全部虧損。

最終,標的公司在業績承諾期的扣非凈利潤累計為-3.64億元,與19.44億元的承諾值相差23.08億元。

換言之,實際業績不僅沒有達到承諾,反而倒虧。

鵬欣資源將業績嚴重不及預期的原因歸結為:奧尼金礦關鍵專項設備的采購進展遲緩,礦區設備供應周期大幅延長,現場生產運營幾乎陷入半停滯狀態,復產復工計劃被迫推遲。

(三)違約與訴訟:對簿公堂的三步走

在業績承諾徹底“爆雷”后,鵬欣資源采取了步步緊逼的維權路徑:

第一步:自行測算與催告(2025年4月-5月)。 經公司測算,交易對方姜照柏、姜雷應補償股份2.2億股、現金4.14億元。2025年4月27日,公司向兩被告發出《關于業績承諾補償事宜的催告函》,要求履行補償義務。

第二步:協商與董事會決議(2025年6月-11月)。 公司與姜氏兄弟經多輪協商,未能就補償方案達成一致。2025年11月14日,鵬欣資源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通過訴訟化解未達成業績承諾補償爭議的議案》。值得注意的是,兩名非獨立董事因關聯關系回避表決,三票同意全部來自獨立董事——這一細節在后續的法律分析中非常關鍵。

第三步:正式起訴(2026年1月)。 鵬欣資源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2026)滬02民初10號,要求法院判令:(1)確認案涉協議合法有效;(2)姜照柏補償股份137,666,058股、現金258,948,293.78元;(3)姜雷補償股份82,599,635股、現金155,368,976.27元;(4)兩被告以未支付現金補償款為基數,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5)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第四步:開庭審理(2026年4月1日)。 案件于2026年4月1日14:00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

(四)當事人背景:同室操戈的復雜身份

理解本案的深層法律邏輯,離不開對當事人身份及關系的剖析:

姜照柏:1963年出生,江蘇南通人,知名“鵬欣系”掌門人,旗下曾擁有鵬欣資源、國中水務、鵬都農牧(已退市)等多家上市公司。鵬欣資源實際控制人,直接持股6.24%,總持股28.31%。其財富巔峰時曾位列2014年胡潤百富榜第43位,身家達251億元。

姜雷:1972年出生,姜照柏之弟,鵬欣資源現任董事,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本案的核心法律關系,正是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因關聯交易產生的業績補償糾紛——屬于典型的“左手倒右手”的內部治理沖突。

二、法律解構:上市公司訴實控人案的五個核心法律問題

鵬欣資源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糾紛,但將其置于《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規則和并購重組監管體系下審視,其深層法律問題遠比表面復雜。

(一)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認定:程序合規≠實質公平

本案中,鵬欣資源收購寧波天弘股權屬于典型的“關聯交易”——交易對手方是實際控制人姜照柏及其兄弟姜雷。在法律上,這構成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制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高風險場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钡诙钜幎ǎ骸斑`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第一條進一步明確: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什么?即便鵬欣資源在2018年收購時通過了所有內部決議程序,也不能當然免除對交易實質公平性的審查義務。業績承諾嚴重未達標這一事實本身,就構成了關聯交易“實質不公允”的強有力證據。

這一點對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具有深遠警示意義:關聯交易絕非“走程序即可免責”,監管機構和司法實踐中對實質公允性的審查日益嚴格。

(二)實際控制人的信義義務:從“老板”到“被訴人”的身份翻轉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上市公司起訴實際控制人”。這一身份翻轉的背后,是《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信義義務的嚴格界定。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確立了雙控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忠實義務底線。與此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賠償責任的思路是:如果法律或章程對所涉關聯交易有明確的程序規定,且交易已履行相關程序,則主張損害賠償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該交易實質損害了公司利益;若交易沒有遵循規定程序,或法律、章程未作出明確規定,則交易方必須舉證證明該交易結果具有實質公平。

對照鵬欣資源案:收購時履行了必要程序(董事會審議、公告披露等),但業績嚴重“爆雷”——累計虧損3.64億元,與19.44億元的承諾值相差23.08億元。這一事實本身就足以構成“實質損害公司利益”的有力證據。如果鵬欣資源能夠進一步證明業績預測存在虛高、標的資產評估存在重大瑕疵,姜氏兄弟將面臨更為嚴峻的賠償責任。

(三)對賭協議的效力與執行:違約認定與補償機制

本案的核心訴求是請求法院判令姜氏兄弟履行業績承諾補償義務,因此對賭協議(即《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的效力認定至關重要。

從合同效力角度看,該協議系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手方自愿簽署,內容明確、具體,約定七年業績承諾期及相應的補償機制,法律效力應無重大爭議。鵬欣資源在訴訟請求中第一項就是“確認案涉協議合法有效”,體現了以合同效力為基礎的維權策略。

然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實際可執行性是兩回事。本案最棘手的問題恰恰在于后者。

根據公開信息,截至2025年3月31日,姜照柏、姜雷及其一致行動人(鵬欣集團、西藏智冠、西藏風格)共計持有公司股份5.2億股,其所持股份“全部處于質押或凍結狀態”。公司更明確指出:“交易對方及其一致行動人剩余未處于質押和凍結狀態的股份數量已不足應補償股份總數”。

這意味著,即便法院判決姜氏兄弟須補償2.2億股股份,這些股份也可能因已被質押或凍結而無法實際交付注銷。這是業績對賭中最棘手的實務問題之一——“判決可下、股份難回”。

現金補償同樣面臨執行困境:姜氏兄弟能否拿出4.14億元現金?其個人資產狀況如何?這些問題都將在判決后的執行階段成為考驗。

這就是股權律師常說的“對賭協議的后端風險”——再完美的對賭條款,如果交易對手方提前將資產轉移、質押或凍結,都可能使補償承諾淪為一紙空文。

(四)新《公司法》下的雙控人連帶責任體系

本案中,鵬欣資源起訴的不僅是姜照柏(實際控制人),還列了姜雷為共同被告。這里涉及到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在何種情形下,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對雙控人的責任進行了體系化完善,雙控人在以下情形下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當關聯交易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22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濫用控制權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常見濫用情形包括濫用表決權、知情權、提案權等。

“事實董事”負有忠實勤勉義務。 “事實董事”是指名義上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上執行公司事務、行使董事職權的雙控人?!豆痉ā返?80條規定,事實董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違反相關規定,則應對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董事責任高發的領域主要包括關聯交易、同業競爭、與股東出資相關的責任等。

“影子董事”與被支配的“董監高”承擔連帶責任。 “影子董事”是指名義上沒有董事職務,也不直接行使董事職權,但通過指示董事來行使董事職權的雙控人。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雙控人本身不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僅就其指示董事、高管從事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姜雷作為鵬欣資源現任董事,同時又是姜照柏的一致行動人,其雙重身份使其面臨更復雜的法律責任——既要作為合同簽約方承擔業績補償的直接義務,又可能因“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行為承擔額外的連帶責任。

(五)上市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與中小投資者保護

本案中最令人感慨的法律問題,或許是“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利益與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微妙關系。

表面上看,鵬欣資源起訴實際控制人是公司治理正?;谋憩F——獨立董事投出三票同意票,關聯董事回避表決,體現了上市公司的獨立意志。

但深層次的問題是:這起訴訟的本質,是上市公司為彌補關聯交易帶來的損失而進行的“自救”。而該關聯交易的損失,恰恰是實際控制人及其兄弟一手造成的。

從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角度看,本案具有多重意義:一方面,上市公司向實控人索賠,是公司治理結構發揮作用的表現;另一方面,即便法院判決勝訴,能否實際執行到位、中小投資者能否從中受益,仍是未知數。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告信息,鵬欣資源近一年內還有一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案號(2025)滬74民初2429號,原告為投資者溫臘勇。這表明,在關聯交易業績“爆雷”后,鵬欣資源還可能面臨投資者索賠的風險——上市公司的“自救”與“被訴”往往是同步進行的。

截至2026年1月29日,鵬欣資源股價報11.24元/股,市值為248.73元。資本市場的反應,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訴訟的走向和姜氏兄弟的實際履約能力。

三、類似案例比較與裁判趨勢分析

鵬欣資源案并非孤例。近年來,上市公司因并購重組業績承諾糾紛起訴交易對手方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不乏值得關注的典型判例。

(一)星徽股份并購澤寶技術糾紛案

2018年,星徽股份以15.3億元高溢價收購澤寶技術100%股權,交易對價以“發行股份+支付現金”方式支付,形成的商譽高達約11.4億元。公司隨后與9名原股東簽署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

然而,由于亞馬遜平臺對澤寶技術違規刷單行為的“封號事件”,澤寶技術2021年業績遭受重創,星徽股份因此計提了巨額的商譽減值準備。星徽股份認為,這是原股東操縱澤寶技術違規操作所致,遂在2022年3月將9名原股東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返還部分交易對價,起訴金額一度高達9.5億元。

然而,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是——駁回星徽股份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給出了一個重要的警示:業績對賭不是萬能的。如果業績未達標的原因可以被歸因于市場環境變化、外部政策沖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原股東能夠證明自身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則對賭條款的執行難度將顯著增加。

鵬欣資源案中,姜氏兄弟很可能援引類似理由進行抗辯——稱奧尼金礦業績未達預期系因設備供應周期延長、復產計劃推遲等“不可控因素”。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標的公司的資產是南非奧尼金礦,業績預測與承諾系姜氏兄弟主動提出且高達19.44億元,大幅偏離后來實現的-3.64億元。兩者之間高達23.08億元的差距,很難完全歸咎于“不可抗力”。這一事實本身將成為鵬欣資源的重要勝訴籌碼。

(二)最高人民法院股權轉讓裁判規則的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5990號民事裁定,為股權轉讓中受讓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出資瑕疵的認定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該案中,最高法明確指出:受讓方對轉讓股東的出資情況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僅依據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主張自身有理由相信出資已完成,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裁判思路體現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實踐對商事主體審慎義務的強化趨勢??梢灶A見,在鵬欣資源案中,法院也將在審查業績對賭協議的執行條件時,重點關注交易對手方是否盡到誠信義務、業績預測是否存在重大虛假陳述等問題。

(三)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爭議解決的趨勢

從近年來的資本市場實踐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的爭議解決呈現以下特點:

爭議類型日趨多元。 涉及并購交易安排、業績補償、控制權交接、并購交易終止、并購重組中的中介及衍生爭議、重整期間債務確認以及債務重組等,貫穿并購重組全過程。

法律、行政、刑事手段并用。 諸多上市公司控制權糾紛常持續數年,使得上市公司股價劇烈波動,甚至演變為退市危機。

新《公司法》帶來新規則。 在新《公司法》深入實施的背景下,公司資本制度、治理結構與股東權利等方面的變革為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的策略工具箱增添了新武器,同時也設置了新規則,深刻影響著攻防雙方的博弈格局。

這些趨勢在鵬欣資源案中都有所體現——從關聯交易治理到業績補償訴訟,再到潛在的投資者索賠,整個案件橫跨了公司治理、合同糾紛、證券法等多個法律領域。

四、給企業家的九條實務應對建議

鵬欣資源案的教訓,對于所有正在籌劃或已經簽署業績對賭協議的企業家來說,都具有極為現實的警示意義。以下結合本人十余年股權律師執業經驗,提出九條具體的實操建議:

(一)對賭協議簽署前的審慎盡調——把風險鎖在“簽約前”

建議一:對賭協議不是“萬能保險”,業績預測須審慎合理

很多企業家將業績對賭視為并購交易中的“最后防線”——只要簽了對賭協議,似乎就能確保交易安全。然而,現實遠比想象復雜:如果業績承諾方的實際償債能力不足,或者標的資產的業績預測存在重大瑕疵,對賭協議的執行將面臨重重障礙。

在簽署對賭協議前,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慎評估:

1、交易對手方的履約能力和資產狀況(包括潛在質押、凍結風險);

2、標的資產的業績預測是否經過獨立第三方的合理審慎驗證;

3、對賭協議的觸發條件和補償機制是否清晰、可執行。

鵬欣資源案中,姜氏兄弟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幾乎全部質押或凍結,導致2.2億股補償股份面臨無法交付的風險——這一問題的根源,恰恰在于簽約時未充分預見到后端執行風險。

建議二:明確區分“業績承諾”與“盈利預測”的法律邊界

實務中常見誤區是將“盈利預測”和“業績承諾”混為一談。法律上,兩者的意義截然不同:

1、盈利預測是交易對方對未來業績的預估,不一定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擔保;

2、業績承諾則是交易對方的合同義務,未達標即觸發補償責任。

在起草協議時,應明確約定:

1、業績承諾的金額、計算方式及調整機制;

2、觸發補償的具體條件(凈利潤、扣非凈利潤、現金流等指標);

3、補償的方式(股份補償、現金補償或兩者并用)及計算標準;

4、違約責任及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

鵬欣資源案中,案涉協議明確約定補償股份按1元總價回購注銷、現金補償按公式計算,逾期利息按LPR的1.5倍計算——這些條款的設計相對成熟,有助于上市公司后續追索。

(二)對賭協議履行中的風險管理——守住執行“最后一公里”

建議三:履約能力監控——不能等到“爆雷”才評估對手方資產狀況

業績對賭期長達數年,交易對手方的資產狀況可能在此期間發生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定期監控機制:

1、關注交易對手方的質押、凍結、減持等動態;

2、在協議中預留財產保全措施,如發現履約風險可提前申請財產保全;

3、如發現重大履約風險,應及時啟動預警機制和應對預案。

鵬欣資源案中,截至2025年3月31日,姜氏兄弟及其一致行動人“剩余未處于質押和凍結狀態的股份數量已不足應補償股份總數”——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股份補償請求,在判決前就可能面臨執行困難的困境。如果在業績承諾期內及早發現這一風險并采取保全措施,情況或許會有所不同。

建議四:內部決策程序須嚴格合規,防范“利益輸送”質疑

關聯交易中,內部決策程序的合規性極為關鍵。建議:

1、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2、獨立董事應當發表專項意見;

3、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相關決議和審議記錄須妥善保存,以備爭議發生時舉證。

鵬欣資源案中,2025年11月董事會審議訴訟議案時,兩名非獨立董事因關聯關系回避表決,三票同意全部來自獨立董事——這一合規操作體現了公司治理的規范性,也為后續訴訟中“上市公司獨立意志”的認定奠定了基礎。

(三)糾紛爆發后的爭議解決策略——攻防有道

建議五:協商無果后及時啟動訴訟/仲裁程序

許多上市公司在業績承諾方違約后,傾向于“寄希望于友好協商”,遲遲不啟動法律程序,導致事態惡化。實務中的經驗是:協商是首選,但不可無限期拖延。

建議設置“協商期限”,逾期未達成一致的,應及時啟動仲裁或訴訟程序。鵬欣資源案中,公司于2025年4月發出催告函,6月啟動協商,11月董事會決議訴訟,2026年1月正式起訴——時間節奏整體合理,值得參考。

建議六:財產保全措施應優先啟動,防止資產轉移

在業績承諾方出現違約跡象時,原告應盡早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被告方的相關資產,防止其轉移、隱匿財產,確保判決后能夠順利執行。

在本案中,如果鵬欣資源在發現姜氏兄弟股份質押率畸高后盡早申請財產保全,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份難回”的困境。

(四)中小投資者的風險防范——從“后知后覺”到“主動防范”

建議七:關注關聯交易的信披質量,識別潛在“爆雷”風險

對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資者而言,鵬欣資源案是一個深刻的警示:高額業績承諾≠高額回報。

1、在投資決策時,應當關注以下風險信號:

2、業績承諾金額是否大幅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3、交易對方是否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4、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規;

5、標的資產的財務狀況和業績實現情況是否持續披露、是否存在異常。

建議八:利用股東代表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在公司怠于追索損失時,以自己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在本案中,如果鵬欣資源董事會或監事會怠于向姜氏兄弟追索業績補償款,中小股東完全有權利啟動股東代表訴訟。這既是中小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也是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有力監督。

(五)律師視角的綜合策略——系統性風險防控

建議九:構建“全鏈條”并購重組法律風控體系

從鵬欣資源案可以清晰地看到:并購重組中的法律風險從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貫穿交易全鏈條的系統性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建立涵蓋以下環節的風控體系:

(1)簽約前階段:

對交易對手方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狀況、履約能力、關聯關系等);

對標的資產進行獨立的價值評估和業績預測復核;

對業績承諾的合理性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

(2)簽約階段:

審慎設計對賭條款(觸發條件、補償機制、違約責任);

明確約定財產保全、加速到期等風險控制機制;

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及管轄機構。

(3)履行階段:

建立定期監控機制,跟蹤交易對手方資產狀況;

保持與審計機構的密切溝通,確保業績核算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發現履約風險苗頭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4)違約處置階段:

及時啟動催告程序,固定違約證據;

在協商無望時果斷啟動法律程序;

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資產轉移;

妥善處理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鵬欣資源案的后續發展預判與深遠影響

(一)訴訟走向預判:勝訴概率高,執行難度大

1、從法律角度看,鵬欣資源獲得勝訴判決的概率較高:

2、案涉協議合法有效、內容清晰,違約責任約定明確;

3、標的公司實際業績與承諾業績差距高達23.08億元,違約事實清楚;

4、獨立董事回避表決、決策程序合規,有利于法院認定上市公司意志的獨立性。

但真正的考驗在于判決后的執行階段:

1、2.2億股補償股份中,大部分可能已被質押或凍結,能否實際交付注銷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2、4.14億元現金補償能否足額執行到位,取決于姜氏兄弟的資產狀況。

從資本市場的角度看,股份注銷對現有股東構成實質性利好——若2.2億股成功注銷,公司總股本將大幅縮減,直接提升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等關鍵財務指標。因此,本案的最終走向對鵬欣資源股價和股東價值將產生深遠影響。

(二)對資本市場的深遠影響

鵬欣資源案的影響,遠超個案范疇,對整個A股市場的并購重組實踐將產生示范效應:

對并購交易結構設計的啟示: 業績對賭協議的條款設計必須更加精細化,不僅要約定“補償什么”,還要明確“如何補償”“誰來擔?!薄把a償不能時怎么辦”。

對關聯交易治理的啟示: 程序合規不是“免死金牌”,監管機構和司法實踐對關聯交易實質公平性的審查將日益嚴格。

對公司治理的啟示: 上市公司起訴實際控制人的“倒戈”案例,體現了公司治理結構的進步,但同時也暴露了關聯交易治理的深層次問題——真正的治理改善,應當是將風險防范于未然,而非事后“亡羊補牢”。

對中小投資者的警示: 資本市場的“故事”有時只是“事故”的序曲,投資者應當保持審慎理性,避免被高額業績承諾所迷惑。

六、結語:從“對賭糾紛”到“公司治理”的深度思考

鵬欣資源案,本質上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所累積矛盾的集中爆發。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看,這個案件涉及的問題已經超出了單純的合同糾紛范疇,直指上市公司治理的三大核心痛點:

一是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監管。 在“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這一縱向治理結構中,如何確保關聯交易的實質公平性,是公司治理中最為棘手的課題之一。即使有獨立董事制度、回避表決規則、信息披露義務等多重制度安排,依然難以完全杜絕“利益輸送”的可能。

二是業績對賭的風險防控。 在“高溢價并購—高額對賭—業績不達標—對簿公堂”這一鏈條中,企業往往陷入“為并購而并購”的誤區,忽視了后端履約風險的評估和管理。對賭不是終點,履約才是。

三是實際控制人信義義務的邊界界定。 新《公司法》對雙控人責任的強化,為上市公司維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也對實際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不僅要“合法”,還要“公允”。

對于正在籌劃并購重組的企業家而言,鵬欣資源案提供了極為寶貴的“避雷指南”:再華麗的業績承諾,若無履約保障,終究只是一紙空文;再完美的協議條款,若無執行策略,終將淪為一場空談。

作為長期專注于資本市場股權領域的執業律師,筆者建議:在簽署任何業績對賭協議之前,務必對交易對手方的履約能力進行穿透式盡調,并在協議中嵌入充分的風險控制機制——這不僅是對上市公司的保護,更是對成千上萬中小投資者負責。

畢竟,在資本市場的博弈中,法律是最后的防線,但絕非唯一的防線。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股度股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從鵬欣資源起訴實控人案,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業績承諾補償的法律博弈與實務應對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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