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擔保人提起追償訴訟,不受主合同、擔保合同管轄約定的拘束!

金融審判研究院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8-02 08:21 4583 0 0
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作者:初明峰劉磊張款款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保證人的追償權利是法定權利,具有獨立性,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情摘要

1. 擔保人戴海壽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倪泉生的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提起追償權糾紛。

2. 倪泉生異議稱,在包括戴海壽的各方簽字確認的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本案也應當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3.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駁回倪泉生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

根據戴海壽起訴的事實、理由及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本案系保證人履行責任后的追償權糾紛。保證人的追償權利是法定權利,具有獨立性,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案涉《借據》中未對保證人的追償權利進行約定,因此有關追償權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該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故本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現戴海壽向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即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一審法院裁定管轄本案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20)浙05民轄終195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失效)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

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且僅起訴擔保人的,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實務分析

擔保人代償后向主債務人提起的追償權訴訟是否受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影響,實務中存在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為追償權行使是主合同、擔保合同的衍生訴訟,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該觀點認為如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的,追償權訴訟也應在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而本文援引判例則認為,追償權是法定權利,除有特別約定外,追償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即追償權的基礎關系在實踐中多數表現為委托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本文援引判例觀點可供訴訟時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融審判研究院”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法院:擔保人提起追償訴訟,不受主合同、擔保合同管轄約定的拘束!

金融審判研究院

研究審判方向,思考訴訟策略

316篇

文章

10萬+

總閱讀量

特殊資產行業交流群
推薦專欄
更多>>
  • 鐳射財經
  • 地產大爆炸
    地產大爆炸

    地產人必關注的老字號

  • 睿思網
    睿思網

    作為中國基礎設施及不動產領域信息綜合服務商,睿思堅持以專業視角洞察行業發展趨勢及變革,打造最具公信力和影響力的垂直服務平臺,輸出有態度、有銳度、有價值的優質行業資訊。

  • 股度股權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 費益昭講重整
    費益昭講重整

    聚焦重整投資與顧問,研究困境企業化債、重組與價值重塑。用案例、數據與規則,講清重整邏輯,尊重每一位創業者,幫助尋找企業重生的現實路徑。

  • 新金融瑯琊榜
    新金融瑯琊榜

    新金融原創自媒體。關注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與金融機構轉型動向。

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
資產界公眾號

資產界公眾號
每天4篇行業干貨
100萬企業主關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產品經理會及時與您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