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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評丨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依法處置企業歷史遺留股票及紅利的探討

君合法律評論 君合法律評論
2026-05-09 23:12 298 0 0
我們作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入冊一級破產管理人機構,在實務中就該等被清算企業早期投資的股票及獲得的紅利的處置解決,分享如下經驗和實務問題的探討。

作者:趙敏 喬予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前 言 

自上世紀90年代我國恢復證券投資交易后,不少企業(包括事業單位)在早期參與過上市公司股票投資,而該類企業后期因長期不經營而處于歇業、停滯、被吊銷營業執照狀態,成為了僵尸企業。該等企業早期在證券交易所投資了A股的股票并持有至今,且股票賬戶里有上市公司歷年分配的股票紅利,該等股票和紅利,企業無法通過自行轉讓、自行清算、委托資產管理等方式依法進行處置,亦無法向股東、投資人進行分配。此外,該等已成為僵尸企業的股東或上級主管單位為了避免企業清算責任,只能通過法院強制清算程序(適用于資大于債的情形)或破產清算程序(適用于資不抵債的情形)來終結企業。現行關于強制清算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于清算組如何依法處置該等被清算企業早期投資的股票及獲得的紅利,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指定的清算組需要與破產審判庭、執行局及證券投資交易機構等多方協調解決,程序復雜。我們作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入冊一級破產管理人機構,在實務中就該等被清算企業早期投資的股票及獲得的紅利的處置解決,分享如下經驗和實務問題的探討。

本文分為以下5個部分

1. 強制清算制度簡介及法律條文的主要變化;

2. H企業案1中清算組處置僵尸企業所持股票資產的難點;

3. 強制清算案件中處置A股股票如何確定起拍價;

4. H企業案中如何接管和處置股票紅利;

5. 強制清算案件中處置股票紅利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強制清算制度簡介及法律條文的主要變化

強制清算制度,是指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無法自行清算的情況下,經利害關系人申請,通過司法權的介入,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開展清產核資、清償債務、財產分配、主體注銷等清算事務的法律制度。

強制清算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公司法(1993)》于1994年7月1日實施生效之時。根據《公司法(1993)》第一百九十一條,當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該條款是企業強制清算制度的法律基礎。

隨著《公司法》的修訂,強制清算制度也有相應的更新和演變。《公司法(2023)》第二百三十三條將強制清算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主要變化有兩點:

一是擴大了強制清算申請主體的范圍,由“債權人”擴大到“利害關系人”以及“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等主體;

二是增加了強制清算的適用情形,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增加為“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清算組后不清算”兩種情形。

強制清算制度發展至今,對于清理“僵尸企業”、維護市場運行秩序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現行的強制清算法律制度,是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為基礎、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為具體落地實施規則、以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與會議紀要為補充的制度體系。

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處置僵尸企業

所持股票資產的難點(以H企業案為例)

我們以2024年作為上海高院指定清算組承辦的H企業強制清算案為例,分析強制清算案件中處置僵尸企業名下股票資產過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難點。

H企業成立于1989年3月6日,登記機關為上海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H企業的出資人/上級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某區某鎮政府,即向法院申請H企業強制清算的申請人。

據申請人告知,H企業是其資產托管體系內的長期僵尸企業,于1999年7月9日被當時主管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申請人為清理僵尸企業,擬對其進行自行清算;但是由于申請人不掌握H企業的印章、財務資料、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人員情況,因此申請人無法對H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向法院申請對H企業進行強制清算。法院經審查裁定受理后,隨機搖號指定我們擔任該強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組。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清算組了解到,H企業原是鎮辦小型供銷社,1991年6月,H企業以當時企業名稱認購上交所A股某上市公司法人股2000股,金額共計37,0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999年1月,因H企業停業而將其資產劃入鎮屬社區服務中心的賬戶。此后,歷經幾次集體企業改革改制,均未能清理處置前述H企業投資持有的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

清算組前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證登”),查詢到前述H企業的證券賬戶及證券登記信息具體情況。根據登記信息,“H企業”名下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43,870股。此外,登記信息顯示,2007年至2023年期間,H企業收到該上市公司歷年派發的43,870股無限售流通股紅利。

除此之外,清算組查明,H企業名下無房產、無車輛、無銀行存款,也無其他財產。

因此,本案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處置H企業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和紅利。由于歷史久遠,涉及到的股票和紅利持有、清算以及相關法律和程序問題錯綜復雜。本案中,主要涉及了以下幾個難點:

第一,根據當年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政府及其出資主體或主管的下屬單位不得持有A股股票,導致H企業所持有的股票長期無法得到處理。

第二,由于年代久遠,清算組已無法接管到H企業的財務資料,查詢相關股票信息非常困難。

第三,清算組通過中證登和當初股票的開戶券商進行了查詢,但無法從其他公開渠道查詢到H企業所持有股票的記錄。

第四,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如果投資者未按要求辦理券商指定交易手續,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將自動拒絕其證券賬戶的交易申報指令,未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將無法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由于H企業1991年在證券公司開戶至今未辦理券商指定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向H企業發放的紅利一直未能進入其證券賬戶,而是由中證登代收代管。但是,由于H企業早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且證券公司的系統內也查詢不到H企業的證券賬戶,因此按照規定,中證登及任何證券公司均無法再為H企業辦理新開證券賬戶。

第五,關于企業強制清算情形下所持有股票進行拍賣的轉讓價格確定,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六,紅利的處置問題涉及到賬戶無法重開、中證登如何合規劃轉、是否涉及納稅申報以及金額和歸屬的確認等難點。

強制清算程序下A股股票

轉讓起拍價的確定規則探討

首先,就A股股票的處理而言,清算組向中證登業務人員進行現場核實,H企業所持有的股票不能通過權利人委托證券公司在股票二級市場公開處置變現的常規方式進行處置,而是必須通過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破產程序及強制清算程序)的公開拍賣進行處置變現。因此,清算組就上述股票如何變現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法律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同時規定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還規定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在實踐操作中,為了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起拍價,人民法院通常會參考股票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由于股票價格波動較大,法院通常會選取一個時間段內的股票交易均價作為參考。例如,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即是在確定起拍價時,選取拍賣日之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計算其平均值,以此作為起拍價的參考依據。并且,法院為了確保起拍價不會過高,留有足夠的競價空間,通常會將前述平均值乘以總股數再乘以90%來確定起拍價。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市場行情,結合上述最高院《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的要求,采取合適的方法來確定起拍價。法院在確定起拍價時,通常會考慮到股票的流動性、市場行情、價格波動性等因素,以確保拍賣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綜上所述,雖然《網絡司法拍賣規定》并未明確規定必須使用“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價乘以總股數的90%”這一具體方法來確定起拍價,但這種做法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司法實踐和市場情況,由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酌情采用的一種合理確定起拍價的方式。此種做法旨在確保網絡司法拍賣的公開、公平、公正,同時兼顧股票作為特殊財產的流動性特征,以實現財產價值的最大化。

關于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這一做法,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中有所規定,主要用于確定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證券發行、面值退市等相關事宜時的價格基準。

因此,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既有做法,參考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再結合當時的A股市場行情、該案的實際情況,清算組決定采用如下方法來確定H企業所持某上市公司股票的網絡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價,并在報告法院后獲得認可:

一拍起拍價=一拍拍賣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價×總股數(43870股)×95%,并同時在拍賣公告中寫明:在拍賣日當天,網絡拍賣平臺會將一拍起拍價調整為拍賣日前一天之前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價×總股數(43870股)×95%。

強制清算程序下A股紅利的接管與處置

如前所述,2007年至2023年期間,H企業收到所持上市公司歷年派發的43,870股無限售流通股紅利。清算組主要面臨兩個問題:首先,紅利的金額如何確定;其次,如何接管紅利。

首先,關于紅利金額的確定,清算組采取了兩個步驟:第一步為:查詢上市公司歷年的利潤分配公告,確認每股紅利的基數和總數,根據上市公司發布的2007年度至2023年度歷年的利潤分配實施公告,清算組統計H企業收到的歷年紅利共計有二百余萬元(稅前);第二步為:根據上市的公告向中證登申請查詢。查詢有兩個方式,第一是以清算組的名義向中證登申請查詢,第二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向中證登申請查詢。通過將公開渠道查詢的數據經中證登核實后,確認H企業的歷年紅利共計有二百余萬元(稅前)。

其次,如以上所提及,接管紅利最大的難點在于上市公司向H企業發放的紅利始終未進入其證券賬戶,而是由中證登的證券賬戶代收代管。但是,由于H企業早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證券公司的系統內也已經查找不到H企業的證券賬戶,因此中證登及任何券商均無法再為H企業辦理新開證券賬戶。

經與中證登溝通,解決路徑是由受理強清案件的法院出具文書,將H企業名下收到的歷年紅利先劃轉到指定的一個已經辦理券商指定交易的第三方主體(自然人或法人皆可,只要是二級市場合格投資者)名下的股票(證券)賬戶,由該第三方主體的股票(證券)賬戶綁定的資金賬戶(銀行賬戶)暫時收取H企業紅利變現款,然后通過該案審理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方式指令該第三方主體將其銀行賬戶內收到的H企業紅利變現款立即轉賬至H企業清算組開立的銀行賬戶內,完成對強清企業紅利的接管。清算組將該解決方案向法院進行了報告并獲得了法院的許可。

最終,在法院和中證登的協助下,清算組完成了將H企業紅利先行司法劃轉至清算組某成員名下證券賬戶、清算組成員再將收到的紅利款項轉入清算組賬戶的處置和接管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該方案必須事先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出具裁定與協助執行通知書,且需要提交中證登審核窗口進行修改與確認,需要符合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才能實施辦理。

強制清算案件中處置紅利

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接管紅利的過程中,清算組遇到的另一個問題是,前述H企業收到的歷年紅利是否依法免稅或者應當依法申報繳納有關稅費。如果需要依法納稅申報,由于H企業屬于長期不經營的僵尸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甚至都查不到H企業的稅務登記信息,那么清算組將面臨H企業必須從頭辦理稅務登記、納稅賬戶開立、法定代表人與財務負責人實名登記等非常復雜且很難實現的流程。對此,清算組也進行了如下法律研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企業免稅收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H企業于1991年6月認購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并持有至今,其證券賬戶連續17年收到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清算組認為該投資方式屬于居民企業通過直接投資另一居民企業而實現持久利益的直接投資方式,其所得紅利屬于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該等H企業的紅利收益屬于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免稅收入。

此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2018年)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7年)第三項規定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清算組分析認為,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7年)第三項規定的文義,居民企業通過購買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且取得相應投資收益的,屬于符合減免稅額條件的優惠事項。因此,H企業股票賬戶歷年收到的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符合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免稅收入相關條件,依法應當免征企業所得稅。

 結 語 

強制清算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市場化出清與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基礎法律制度。而僵尸企業合法有序退出市場、規范和激勵市場化的專業機構與專業從業人員深入實踐與發展清算制度,是目前迫在眉睫需要加緊建設與全社會提供支持的重要事業。

本文系作者作為一線專業從業人員,在現行制度下辦理強制清算案件、解決強制清算僵尸企業所持有歷史遺留股票及紅利資產實務經驗的分享與問題探討。旨在拋磚引玉,以期為強制清算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1.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所涉案例中的人名、企業名稱均為化名。

趙 敏  合伙人

業務領域

公司與并購

爭議解決

破產重整與清算

喬 予  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君合法律評論”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君合法評丨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依法處置企業歷史遺留股票及紅利的探討

君合法律評論

君合律師對法律實務、立法動態和熱點法律問題的評析與探討。微信公眾號ID:JUNHE_Legal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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